贵州桐梓:家门口的“小”工厂 解决群众“大”就业******
多彩贵州网讯 (王贤会 本网记者 王信) 1月9日,记者走进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经开区)尚匠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机杼声不绝于耳,工人正在工作台前忙碌地工作。
工人忙碌着
曾周波是桐梓县楚米镇马元岩社区的一名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通过社区的介绍,他进入该工厂务工。“我目前每个月的收入在4000元左右,在这里上班既可以照顾家庭,还可以挣一份工资。”曾周波告诉记者。
工作中的曾周波
像曾周波一样的工人,工厂里还有很多,因为家庭的各种情况无法外出务工,该公司的引进,实现了他们在家门口就业的目标。
“我们工厂主要解决了大部分群众的就近就业。”尚匠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杜碧红表示。
近年来,桐梓县各乡镇积极引进企业,不断拓宽群众就业渠道,帮助群众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增收。
遵义鸿腾汽车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工人正在操作机器
在遵义鸿腾汽车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熟练地进行着汽车配件加工。据公司负责人郑林,目前公司主要是解决了不方便外出打工的家庭妇女的就业,做到挣钱顾家两不误。
“在这里上班,既可以照顾老人和小孩,又可以挣钱补贴家用。”该公司员工、桐梓县官仓镇红旗社区居民黄安静说。
“接下来,我们公司将会增加更多的岗位,解决更多的群众就近就业,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郑林告诉记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